使用條款
第1條(目的)
- 1. 本使用條款(以下稱「本條款」)適用於使用加森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所提供之「RUSUTSU APPLICATION」(以下稱「本服務」)之使用者(定義見第2條)。使用者應於同意本條款後使用本服務。
- 2. 本條款規定本服務之使用條件。所有於本服務完成使用者註冊之使用者,均應遵守本條款,並依年齡、使用環境等條件,按本條款所定之條件使用本服務。
- 3. 使用者同意本條款時,即與本公司成立本契約(定義見第2條)。
第2條(定義)
本條款所使用之下列用語,具有下列各款所定之意義。
- (1) 「本契約」:指以本條款為契約條件,於本公司與使用者之間締結之本服務使用契約。
- (2) 「使用者」:指所有已完成本服務使用者註冊之人。
- (3) 「使用者資訊」:指已註冊本服務之使用者之ID、密碼及其他管理帳戶所需之資訊。
- (4) 「通訊設備」:指智慧型手機、平板裝置及電腦設備。
- (5) 「Axess公司」:指Axess Japan股份有限公司,其透過該公司提供之系統(以下稱「AXESS系統」),提供本服務中纜車票之發行及管理相關功能。
- (6) 「Pocket Change公司」:指Pocket Change股份有限公司,其透過該公司提供之支付及點數管理平台「Pokepay」(以下稱「Pokepay服務」),提供本服務中點數之發行及管理相關功能。
- (7) 「點數」:指於本服務中,使用者依第17條所定方法取得,並透過Pokepay服務發行及管理,得於本服務上使用之電子點數。
- (8) 「數位抽獎」:指於本服務上提供,由使用者支付對價後進行抽選,並得依其結果獲得點數之服務。
- (9) 「集章活動等」:指於本服務上提供,使用者達成本公司所定條件即可獲得點數之企劃。
第3條(使用者註冊)
- 1. 欲成為本服務使用者之人,應於同意本條款內容後,依本公司所定之程序進行使用者註冊。
- 2. 使用者為未成年人時,應於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後進行使用者註冊並使用本服務。
- 3. 使用者依第1項註冊之資訊發生變更時,負有立即辦理註冊資訊變更手續之義務。
- 4. 本公司得依其裁量拒絕使用者註冊。
- 5. 使用者不得將本服務上之帳戶供第三方使用,或對第三方出借、讓與、買賣或設定質權等。
第4條(使用者資訊及通訊設備之管理)
- 1. 使用者應自行負擔費用及責任,備妥接受本服務提供所需之設備、通訊手段及交通手段等一切環境。此外,使用本服務所需之通訊費用,概由使用者負擔。
- 2. 使用者負有管理使用者資訊及通訊設備之責任。因使用者資訊及通訊設備管理不周、使用上之過失、第三方之使用等所致之損害等(定義見第9條第5項,以下同),由使用者負責,除本公司有故意或過失外,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 3. 使用者之使用者資訊或通訊設備有遭第三方使用之虞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如本公司有指示,應遵從之。
第5條(本服務之提供條件)
本公司得為維護等目的,不經通知使用者而停止或變更本服務。
第6條(智慧財產權等)
- 1. 使用者於本服務上進行投稿等時,不論是否具有著作性,均同意就刊登內容之一部或全部可能產生之一切著作權(包括著作權法第27條及第28條所定之權利),授權本公司不論目的,無償且無限制地利用。
- 2. 使用者不論以任何方法或形態,均不得超出著作權法所定之私人使用範圍,對本服務中提供之一切資訊及內容(以下合稱「本公司內容」)進行重製、轉載、公開傳輸、改作或其他利用。
- 3. 本公司內容相關之著作權、專利權、新型專利權、商標權、設計專利權及其他一切智慧財產權,以及就該等權利受領註冊之權利(以下合稱「智慧財產權」),歸屬於本公司或授權本公司之第三方,不歸屬於使用者。
- 4. 使用者違反本條規定而發生問題時,使用者應自行負擔費用及責任解決該問題,並應採取適當措施,避免對本公司造成任何不利益、負擔或損害等。
- 5. 使用者就可能構成著作之刊登內容之一部分,不對本公司、自本公司正當取得權利之第三方及自該第三方承繼權利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同一性保持權)。
第7條(禁止事項)
- 1. 本公司於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時,禁止下列各款所定之行為。
- (1) 違反本條款之行為
- (2) 侵害本公司、授權本公司之授權人或其他第三方之智慧財產權、專利權、新型專利權、設計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肖像權等財產上或人格上權利之行為,或有侵害該等權利之虞之行為
- (3) 對本公司或第三方造成不利益或損害等之行為,或有此之虞之行為
- (4) 不當損害他人名譽、權利、信用之行為,或有此之虞之行為
- (5) 違反法令或條例等之行為
- (6) 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或有此之虞之行為,或向其他使用者或第三方提供有違反公序良俗之虞之資訊之行為
- (7) 犯罪行為、與犯罪行為相關聯之行為或助長犯罪行為之行為,或有此之虞之行為
- (8) 提供與事實不符之資訊或有與事實不符之虞之資訊之行為
- (9) 對本公司系統之未經授權存取、伴隨而來之程式碼竄改、位置資訊竄改、故意虛偽、利用通訊設備之規格或其他應用程式之作弊行為、散布電腦病毒及其他妨礙本服務正常營運之行為,或有此之虞之行為
- (10) 使用巨集及自動化操作之功能或工具等之行為
- (11) 損害本服務信用之行為或有此之虞之行為
- (12) 有對青少年身心及其健全成長造成不良影響之虞之行為
- (13) 以使用其他使用者之帳戶或其他方法,冒充第三方使用本服務之行為
- (14) 與詐欺、存款帳戶及行動電話之非法買賣等犯罪相關聯或有相關聯之虞之行為
- (15) 與犯罪收益相關之行為、與資助恐怖活動相關之行為或有此嫌疑之行為
- (16) 其他本公司認為不適當之行為
- 2. 本公司認定使用者之行為符合第1項各款之任一款時,得不經事先通知,採取下列各款之任一或全部措施。
- (1) 限制本服務之使用
- (2) 解除本契約並予以退會處分
- (3) 其他本公司合理認為必要之行為
第8條(解除)
使用者符合下列各款之任一款時,本公司得不經任何通知等,解除本契約並使其退會。
- (1) 註冊資訊含有虛偽資訊時
- (2) 過去曾受本公司退會處分時
- (3) 使用者之繼承人等通知使用者已死亡,或本公司確認使用者死亡之事實時
- (4) 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使用本服務時
- (5) 成年被監護人、被保佐人或被輔助人未經成年監護人、保佐人或輔助人等之同意使用本服務時
- (6) 未誠實回應本公司之要求時
- (7) 其他本公司認為不適當時
第9條(不保證・免責)
- 1. 對於本服務之內容,本公司就其完整性、正確性及有效性等不作任何保證。此外,本公司不保證本服務不會發生中斷、中止或其他障礙。
- 2. 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時,可能自本服務轉至與本服務相關之第三方所營運之其他服務(以下稱「外部服務」)。於此情形,使用者應自行負擔責任及費用,於同意外部服務之使用條款等後,使用本服務及外部服務。此外,對於外部服務之內容,本公司就其完整性、正確性及有效性等不作任何保證。
- 3. 使用者因未辦理註冊資訊之變更而受有損害等時,本公司亦不負任何責任。
- 4. 請使用者於法令範圍內使用本服務。使用者於使用本服務時觸犯日本或外國法令時,本公司亦不負任何責任。
- 5. 因無法預期之未經授權存取等行為致使用者資訊遭竊取時,除本公司有故意或過失外,對於因此所生之使用者損害、損失或費用(包括合理範圍內之律師費用,以下稱「損害等」),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 6. 因天災、地變、火災、罷工、禁運、戰爭、內亂、傳染病流行及其他不可抗力,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分發生不履行時,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 7. 就本服務之使用,使用者與其他使用者發生糾紛(不論於本服務內外)時,本公司亦不負任何責任,使用者間之糾紛應由該使用者自行負擔費用及責任解決。
第10條(損害賠償責任)
- 1. 使用者因違反本條款或與使用本服務相關而對本公司造成損害等時,應賠償本公司所生之損害等。
- 2. 不論本條款之其他規定,本公司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對使用者造成損害等時,除因本公司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以1萬日圓為上限,負賠償該損害等之責任。
- 3. 本服務廢止時未使用點數之處理,依第17條第8項之規定。
第11條(本服務之廢止)
- 1. 本公司合理判斷應廢止本服務之提供時,得廢止本服務之提供。
- 2. 於前項情形,除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 3. 不論前項規定,於本服務廢止時點有已購買但尚未領取之纜車票時,本公司將依本公司所定之方法,受理該纜車票之領取或價款之退還。
第12條(排除反社會勢力)
- 1. 使用者及本公司聲明,現在不屬於暴力團、暴力團成員、脫離暴力團成員身分未滿5年者、暴力團準成員、暴力團關係企業、總會屋等、假借社會運動等名義之不法分子或特殊智能暴力集團等,及其他與上述相當之人(以下合稱「暴力團成員等」),且不符合下列各款之任一款,並保證將來亦不符合。
- (1) 具有被認為由暴力團成員等支配經營之關係。
- (2) 具有被認為由暴力團成員等實質參與經營之關係。
- (3) 具有被認為為圖自身、自身公司或第三方之不正當利益之目的,或為對第三方加諸損害之目的等,而不當利用暴力團成員等之關係。
- (4) 具有被認為向暴力團成員等提供資金等或給予便利等而有所參與之關係。
- (5) 董事或實質參與經營者與暴力團成員等具有應受社會譴責之關係。
- 2. 使用者及本公司確約,不自行或利用第三方從事符合下列各款任一款之行為。
- (1) 暴力性要求行為
- (2) 超出法律責任之不當要求行為
- (3) 就交易作出脅迫性言行或使用暴力之行為
- (4) 散布謠言、使用詐術或威力毀損對方信用,或妨礙對方業務之行為
- (5) 其他與前各款相當之行為
- 3. 使用者及本公司於查明對方屬於暴力團成員等或符合第1項各款之任一款、從事符合前項各款任一款之行為,或就依第1項規定所為之聲明・保證作出虛偽申報時,不論有無可歸責於自身之事由,得不經對對方進行任何催告,解除本契約。
- 4. 使用者及本公司確認並同意,依前項解除本契約時,即使對方因此發生損害等,亦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第13條(地位之讓與等)
- 1. 使用者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契約上之地位或依本條款之權利或義務之全部或一部分,對第三方讓與、移轉、設定擔保或為其他處分。
- 2. 本公司將本服務相關事業讓與第三方時(除事業讓與外,包括公司分割及其他一切事業移轉之情形),得隨該事業之移轉,將本契約上之地位、依本條款之權利及義務以及使用者資訊及其他資訊讓與該事業之受讓人,使用者就該讓與事先表示同意。
第14條(個人資訊之處理)
關於本服務中個人資訊之處理,依本公司所定之「隱私政策」處理。此外,使用者於使用AXESS系統或Pokepay服務時直接提供予Axess公司或Pocket Change公司之資訊,其處理適用各公司所定之隱私政策。
第15條(與Pokepay服務之關係)
- 1. 本服務中點數之發行、給予、使用及管理,係透過Pocket Change公司提供之Pokepay服務進行。
- 2. 使用者為於本服務中使用點數,除本條款外,須同意Pocket Change公司所定之Pokepay使用條款(以下稱「Pokepay條款」)。本條款與Pokepay條款之內容牴觸時,關於點數處理之事項優先適用Pokepay條款,其他事項優先適用本條款。
- 3. 本服務之使用者帳戶與Pokepay服務之帳戶於系統上相互連結,但並非同一帳戶。
- 4. 對於因Pokepay服務所致或與其相關而對使用者所生之損害等,除因本公司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本公司不負責任。
第16條(纜車票之購買)
- 1. 使用者得透過本服務購買本公司指定之留壽都度假村纜車票(以下稱「纜車票」)。
- 2. 纜車票之買賣契約,於使用者在購買畫面完成所定程序且支付完成時成立。
- 3. 本公司於支付完成後,於本服務上發行用於領取纜車票之QR碼(以下稱「領取用QR碼」)。使用者應將領取用QR碼交由設置於留壽都度假村售票處之自動出票機(Pickup Box)或以本公司指定之其他方法讀取,以領取纜車票。
- 4. 如支付已完成但未發行領取用QR碼、發生重複支付,或因自動出票機故障或其他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而無法領取纜車票時,使用者應向本公司所定之窗口提出,本公司將以發行纜車票、取消支付、退還價款或本公司所定之其他方法處理。
- 5. 纜車票之票種、價格、銷售期間、有效期間及其他條件,依購買畫面所顯示者。
- 6. 使用者應自行負責管理領取用QR碼。使用領取用QR碼領取纜車票時,除本公司有故意或過失外,視為該使用者已領取。
- 7. 纜車票僅限購買之使用者本人使用,不得由多人分開使用,亦不得提供、讓與或轉售予第三方。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或經轉售之纜車票,得使其無效。
- 8. 已購買之纜車票,除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外,不得取消、退款、延長有效期間及兌換現金。未使用之時間於該雪季結束時失效,不得於下一雪季以後使用。
- 9. 關於使用纜車票搭乘箱型纜車及吊椅,除本條款外,適用本公司另行訂定之索道事業運送約款及其他留壽都度假村使用相關規約。
第17條(點數服務)
- 1. 本公司得依下列各款所定之方法,給予使用者點數。
- (1) 使用數位抽獎
- (2) 達成集章活動等
- (3) 參加其他本公司所定之宣傳活動等
- 2. 使用者得將取得之點數,以每1點相當於1日圓,用於兌換本公司指定之商品或服務(以下稱「兌換對象商品等」)或以本公司所定之其他方法使用。
- 3. 本公司得就點數之使用,訂定每次最低使用點數及使用單位。但最低使用點數不得超過購買1次數位抽獎所給予點數之最低數。
- 4. 兌換對象商品等、兌換所需點數、最低使用點數及使用單位、可兌換之店鋪及時段,以及其他點數使用相關詳情(以下稱「點數使用條件」),於本服務上顯示。
- 5. 點數不得兌換為現金、其他點數、電子貨幣或其他財產價值,亦不得兌現或退還。此外,以點數兌換之兌換對象商品等不得退貨,亦不得取消兌換(兌換對象商品等有瑕疵或有其他本公司認可之情形除外)。
- 6. 使用者不得將點數讓與、出借予第三方或提供作為擔保。
- 7. 點數之有效期限,至自該點數給予之日起經過6個月之日,或自該點數給予之日以後最先到來之3月31日,以較早者為準。超過有效期限之點數,不論理由為何均失效,除法令上有必要之情形外,本公司對於失效之點數不予兌現、退還或為其他補償。本公司認定使用者以不正當方法取得點數時,得不經事先通知,取消該點數或使其無效。
- 8. 本服務終止時未使用點數之處理,依本公司另行訂定之方法。
第18條(付費數位抽獎)
- 1. 使用者得支付本公司所定之價款,使用數位抽獎。
- 2. 本公司得就每位使用者之數位抽獎購買次數或使用金額設定上限。
- 3. 使用數位抽獎所取得點數之使用條件、有效期限及失效,依前條之規定。
- 4. 數位抽獎於購買後,不得因使用者個人因素取消及退款。
- 5. 使用者為未成年人時,如使用者使用數位抽獎,視為已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6. 本公司認定使用者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數位抽獎時,得取消該使用,於此情形,本公司不返還已收取之價款。
第19條(集章活動等)
- 1. 本公司得於本服務中,利用使用者之位置資訊及其他本公司所定之資訊實施集章活動等。
- 2. 使用者事先同意本公司為實施集章活動等而取得位置資訊等。
- 3. 集章活動等之實施條件、達成條件及所給予點數之內容,依本公司於本服務上另行顯示之方法。
第20條(可分離性)
- 1. 本條款之規定即使有一部分依法令被判定為無效,本條款之其他規定仍為有效。
- 2. 本條款之規定即使有一部分對某使用者無效或被撤銷,本條款對其他使用者仍為有效。
第21條(違反行為之處理方法)
- 1. 使用者發現違反本條款之行為時,請聯絡本公司。
- 2. 使用者不得對本公司就違反本條款行為之處理提出異議。
第22條(本條款之變更)
- 1. 符合下列各款之任一款時,本公司得依民法第548條之4之規定隨時變更本條款。本條款變更後之本契約,適用變更後之本條款。
- (1) 本條款之變更符合使用者之一般利益時。
- (2) 本條款之變更不違反締約目的,且依變更之必要性、變更後內容之相當性及其內容等其他與變更相關之情事,屬合理時。
- 2. 本公司變更本條款時,將訂定變更後本條款之生效時期,並於生效時期2週前,以通知使用者、於本服務上顯示或本公司所定之其他方法,使使用者周知變更後本條款之內容及生效時期。
第23條(準據法)
- 1. 本條款之準據法,一律適用日本國法令。
- 2. 本條款以日文為正本,本條款之翻譯版本與日文版本有歧異時,以日文版本為準。
第24條(合意管轄)
使用者與本公司間之一切訴訟,依訴訟標的金額,以札幌簡易法院或札幌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合意管轄法院。
第25條(其他)
- 1. 就本條款未規定之事項,本公司另行訂定細則等時,使用者應遵守之。於此情形,該細則等與本條款構成一體。
- 2. 細則等自刊登於本公司所定之處時起生效。但訂定細則等或變更細則等時,應依第22條之規定。
- 3. 細則等與本條款之內容有矛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