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条款
第1条(目的)
- 1. 本使用条款(以下称「本条款」)适用于使用加森观光株式会社(以下称「本公司」)提供的「RUSUTSU APPLICATION」(以下称「本服务」)的用户(定义见第2条)。用户在同意本条款的基础上使用本服务。
- 2. 本条款规定本服务的使用条件。在本服务中进行了用户注册的所有用户均应遵守本条款,并根据年龄、使用环境等条件,按照本条款规定的条件使用本服务。
- 3. 用户同意本条款后,即与本公司之间成立本合同(定义见第2条)。
第2条(定义)
本条款中使用的下列用语,具有下列各项规定的含义。
- (1) 「本合同」:指以本条款为合同条件,在本公司与用户之间缔结的本服务使用合同。
- (2) 「用户」:指在本服务中进行了用户注册的所有人士。
- (3) 「用户信息」:指在本服务中注册的用户的ID及密码以及其他账户管理所需的信息。
- (4) 「通信设备」:指智能手机、平板终端及计算机设备。
- (5) 「Axess公司」:指Axess Japan株式会社,其通过该公司提供的系统(以下称「AXESS系统」),提供本服务中与缆车票的出票及管理相关的功能。
- (6) 「Pocket Change公司」:指株式会社Pocket Change,其通过该公司提供的用于支付及积分管理的平台「Pokepay」(以下称「Pokepay服务」),提供本服务中与积分的发行及管理相关的功能。
- (7) 「积分」:指在本服务中,用户通过第17条规定的方法取得,并通过Pokepay服务发行及管理的、可在本服务上使用的电子积分。
- (8) 「数字抽签」:指在本服务上提供的、用户支付对价后进行抽签,并可根据其结果获得积分授予的服务。
- (9) 「集章活动等」:指在本服务上提供的、用户达成本公司规定的条件后可获得积分授予的企划。
第3条(用户注册)
- 1. 希望成为本服务用户的人士,应在同意本条款内容的基础上,按照本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用户注册。
- 2. 用户为未成年人时,应在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进行用户注册,并使用本服务。
- 3. 根据第1款注册的信息发生变更时,用户负有立即办理注册信息变更手续的义务。
- 4. 本公司可依其裁量拒绝用户注册。
- 5. 用户不得将本服务上的账户提供给第三方使用,或向第三方出借、转让、买卖或设定质押等。
第4条(用户信息及通信设备的管理)
- 1. 用户应自行承担费用和责任,备齐接受本服务提供所需的设备、通信手段及交通手段等全部环境。此外,使用本服务所需的通信费用全部由用户承担。
- 2. 用户对用户信息及通信设备负有管理责任。因用户信息及通信设备管理不善、使用上的过失、第三方使用等造成的损害等(定义见第9条第5款,下同)的责任由用户承担,除本公司存在故意或过失外,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3. 用户信息或通信设备可能被第三方使用时,用户应立即将该情况通知本公司,并在本公司作出指示时遵从该指示。
第5条(本服务的提供条件)
本公司可能因维护等原因,在不通知用户的情况下停止或变更本服务。
第6条(知识产权等)
- 1. 用户在本服务上进行投稿等时,无论是否具有作品性,用户同意就所刊登内容的一部分或全部可能产生的全部著作权(包括《著作权法》第27条及第28条规定的权利),不论目的如何,许可本公司无偿且无限制地使用。
- 2. 无论方法或形式如何,用户均不得超出《著作权法》规定的私人使用范围,对本服务中提供的全部信息及内容(以下统称「本公司内容」)进行复制、转载、向公众传播、改编或其他利用。
- 3. 与本公司内容相关的著作权、专利权、实用新型权、商标权、外观设计权及其他一切知识产权以及就该等权利获得注册的权利(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归属于本公司或许可本公司权利的第三方,不归属于用户。
- 4. 用户违反本条规定而产生问题时,用户应自行承担费用和责任解决该问题,并采取适当措施,不得给本公司造成任何不利、负担或损害等。
- 5. 对于所刊登内容中可能构成作品的部分,用户不得对本公司、从本公司正当取得权利的第三方及从该第三方承继权利的人行使著作人格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及保持作品完整权)。
第7条(禁止事项)
- 1. 用户在使用本服务时,本公司禁止下列各项规定的行为。
- (1) 违反本条款的行为
- (2) 侵害或可能侵害本公司、向本公司授予许可的许可方及其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实用新型权、外观设计权、商标权、著作权、肖像权等财产性或人格性权利的行为
- (3) 给本公司或第三方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或损害等的行为
- (4) 不当损害或可能损害他人名誉、权利、信用的行为
- (5) 违反法令或条例等的行为
- (6) 违反或可能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或向其他用户或第三方提供可能违反公序良俗的信息的行为
- (7) 犯罪行为、与犯罪行为相关联或助长犯罪行为的行为,或存在上述可能的行为
- (8) 提供与事实不符或可能与事实不符的信息的行为
- (9) 非法访问本公司的系统、由此篡改程序代码、篡改位置信息、故意作假、利用通信设备的规格及其他应用程序进行作弊、散布计算机病毒及其他妨碍或可能妨碍本服务正常运营的行为
- (10) 使用宏及自动化操作的功能或工具等的行为
- (11) 损害或可能损害本服务信用的行为
- (12) 可能对青少年的身心及其健康成长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 (13) 通过使用其他用户的账户或其他方法,冒充第三方使用本服务的行为
- (14) 与欺诈、非法买卖存款账户及手机等犯罪相关联或可能相关联的行为
- (15) 与犯罪收益相关的行为、与资助恐怖活动相关的行为或存在上述嫌疑的行为
- (16) 其他本公司判断为不适当的行为
- 2. 本公司判断用户的行为属于第1款各项中任一项时,可不经事先通知,采取下列各项中任一项或全部措施。
- (1) 限制本服务的使用
- (2) 通过解除本合同进行注销处分
- (3) 其他本公司合理判断为必要的行为
第8条(解除)
用户存在下列各项中任一情形时,本公司无需任何通知等,即可解除本合同并使用户注销。
- (1) 注册信息中包含虚假信息的情形
- (2) 过去曾受到本公司注销处分的情形
- (3) 用户的继承人等通知用户已死亡的情形,或本公司能够确认用户死亡事实的情形
- (4) 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使用本服务的情形
- (5) 成年被监护人、被保佐人或被辅助人未经成年监护人、保佐人或辅助人等的同意使用本服务的情形
- (6) 对本公司的要求不诚实应对的情形
- (7) 其他本公司判断为不适当的情形
第9条(不保证・免责)
- 1. 对于本服务的内容,本公司不对其完整性、准确性及有效性等作任何保证。此外,本公司不保证本服务不会发生中断、中止及其他故障。
- 2. 用户使用本服务时,可能从本服务跳转至与本服务相关的第三方运营的其他服务(以下称「外部服务」)。此时,用户应自行承担责任和负担,在同意外部服务的使用条款等的基础上,使用本服务及外部服务。此外,对于外部服务的内容,本公司不对其完整性、准确性及有效性等作任何保证。
- 3. 即使用户因未变更注册信息而遭受损害等,本公司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 4. 请用户在法令允许的范围内使用本服务。即使用户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触犯日本或外国的法令,本公司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 5. 即使因无法预见的非法访问等行为导致用户信息被盗取,除本公司存在故意或过失外,对于由此产生的用户的损害、损失或费用(包括合理范围内的律师费用,以下称「损害等」),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6. 因天灾、地变、火灾、罢工、贸易禁运、战争、内乱、传染病流行及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7. 就本服务的使用,即使用户与其他用户之间发生纠纷(无论在本服务内外),本公司亦不承担任何责任,用户之间的纠纷由该用户自行承担费用和负担予以解决。
第10条(损害赔偿责任)
- 1. 用户因违反本条款或与使用本服务相关而给本公司造成损害等时,应赔偿本公司所发生的损害等。
- 2. 无论本条款的其他规定如何,本公司因可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给用户造成损害等时,除因本公司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的情形外,以1万日元为上限承担赔偿该损害等的责任。
- 3. 本服务终止时未使用积分的处理,依照第17条第8款的规定。
第11条(本服务的终止)
- 1. 本公司合理判断应终止提供本服务时,可以终止提供本服务。
- 2. 在前款情形下,除本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外,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3. 无论前款规定如何,在本服务终止时存在已购买但尚未领取的缆车票时,本公司将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方法,应对该缆车票的领取或价款的退还。
第12条(排除反社会势力)
- 1. 用户及本公司声明,现在不属于暴力团、暴力团成员、脱离暴力团成员身份未满5年者、暴力团准成员、暴力团关联企业、总会屋等、假借社会运动等名义的不法分子或特殊智能暴力集团等以及其他与上述相当者(以下统称「暴力团成员等」),且不属于下列各项中任一情形,并保证将来亦不属于上述情形。
- (1) 存在被认定为暴力团成员等控制经营的关系。
- (2) 存在被认定为暴力团成员等实质性参与经营的关系。
- (3) 存在被认定为以谋取自己、自己公司或第三方的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或以给第三方造成损害为目的等不当利用暴力团成员等的关系。
- (4) 存在被认定为向暴力团成员等提供资金等或给予便利等参与行为的关系。
- (5) 董事或实质性参与经营者与暴力团成员等存在应受社会谴责的关系。
- 2. 用户及本公司承诺,不会自行或利用第三方实施下列各项中任一行为。
- (1) 暴力性的要求行为
- (2) 超出法律责任的不当要求行为
- (3) 就交易进行胁迫性言行或使用暴力的行为
- (4) 散布谣言、使用诡计或使用威力损害对方信用或妨碍对方业务的行为
- (5) 其他与前述各项相当的行为
- 3. 用户及本公司在查明对方属于暴力团成员等或第1款各项中任一情形,或实施了前款各项中任一行为,或就基于第1款规定的声明・保证作出虚假申报时,无论是否存在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均可不经任何催告解除本合同。
- 4. 用户及本公司确认并同意,依前款解除本合同时,即使对方因此产生损害等,亦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13条(地位的转让等)
- 1. 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用户不得将本合同上的地位或基于本条款的权利或义务的全部或一部分,向第三方转让、转移、设定担保或进行其他处分。
- 2. 本公司将本服务相关业务转让给第三方时(除业务转让外,还包括公司分立及其他业务转移的一切情形),可随该业务的转移,将本合同上的地位、基于本条款的权利及义务以及用户信息及其他信息转让给该业务的受让人,用户事先同意该转让。
第14条(个人信息的处理)
本服务中个人信息的处理,依据本公司制定的「隐私政策」进行。此外,用户在使用AXESS系统或Pokepay服务时直接向Axess公司或Pocket Change公司提供的信息的处理,适用各公司制定的隐私政策。
第15条(与Pokepay服务的关系)
- 1. 本服务中积分的发行、授予、使用及管理,通过Pocket Change公司提供的Pokepay服务进行。
- 2. 用户为在本服务中使用积分,除本条款外,还须同意Pocket Change公司制定的Pokepay使用条款(以下称「Pokepay条款」)。本条款与Pokepay条款的内容相抵触时,有关积分处理的事项优先适用Pokepay条款,其他事项优先适用本条款。
- 3. 本服务的用户账户与Pokepay服务的账户在系统上相互连接,但并非同一账户。
- 4. 对于因Pokepay服务引起或与之相关而给用户造成的损害等,除因本公司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的情形外,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16条(缆车票的购买)
- 1. 用户可以通过本服务购买本公司指定的留寿都度假村的缆车票(以下称「缆车票」)。
- 2. 缆车票的买卖合同,自用户在购买画面完成规定的手续且支付完成之时成立。
- 3. 支付完成后,本公司将在本服务上发行用于领取缆车票的二维码(以下称「领取用二维码」)。用户应通过在设置于留寿都度假村售票处的自动出票机(取票机)或本公司指定的其他方法读取领取用二维码,领取缆车票。
- 4. 尽管支付已完成但未发行领取用二维码的情形、发生重复支付的情形,或因自动出票机故障及其他可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而无法领取缆车票的情形,用户应向本公司规定的窗口提出,本公司将通过出具缆车票、取消支付、退还价款或本公司规定的其他方法予以应对。
- 5. 缆车票的票种、价格、销售期间、有效期间及其他条件,以购买画面所显示的内容为准。
- 6. 用户应自行负责管理领取用二维码。使用领取用二维码领取缆车票时,除本公司存在故意或过失外,视为该用户已领取。
- 7. 缆车票仅限购买的用户本人使用,不得由多人分开使用,亦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转让或转售。对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或被转售的缆车票,本公司可能使其无效。
- 8. 除因可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所致的情形外,已购买的缆车票不得取消、退款、延长有效期间或兑换现金。未使用的时间于该雪季结束时失效,不得在下一雪季及以后使用。
- 9. 关于使用缆车票乘坐缆车及吊椅,除本条款外,还适用本公司另行制定的索道事业运送约款及其他与留寿都度假村使用相关的规约。
第17条(积分服务)
- 1. 本公司可能通过下列各项规定的方法向用户授予积分。
- (1) 使用数字抽签
- (2) 达成集章活动等
- (3) 参加本公司规定的其他促销活动等
- 2. 用户可将取得的积分按每1积分相当于1日元,用于兑换本公司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称「兑换对象商品等」)或以本公司规定的其他方法使用。
- 3. 本公司可就积分的使用,规定每次的最低使用积分数及使用单位。但最低使用积分数不得超过购买1次数字抽签所授予积分数的最低数。
- 4. 兑换对象商品等、兑换所需的积分数、最低使用积分数及使用单位、可兑换的店铺及时间段以及其他与积分使用相关的详情(以下称「积分使用条件」),在本服务上显示。
- 5. 积分不得与现金、其他积分、电子货币及其他财产性价值进行兑换,亦不得兑现或退款。此外,以积分兑换的兑换对象商品等不得退货,亦不得取消兑换(兑换对象商品等存在瑕疵的情形及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情形除外)。
- 6. 用户不得将积分转让、出借给第三方或提供担保。
- 7. 积分的有效期限为自该积分授予之日起满6个月之日或该积分授予之日以后首次到来的3月31日中较早之日。超过有效期限的积分无论任何理由均失效,除法令上必要的情形外,本公司不对已失效的积分进行兑现、退款或其他补偿。本公司判断用户以不正当方法取得积分时,可不经事先通知,取消该积分或使其无效。
- 8. 本服务终止时未使用积分的处理,依照本公司另行规定的方法。
第18条(付费数字抽签)
- 1. 用户支付本公司规定的价款后,可以使用数字抽签。
- 2. 本公司可就每位用户购买数字抽签的次数或使用金额设定上限。
- 3. 通过使用数字抽签取得的积分的使用条件、有效期限及失效,依照前条的规定。
- 4. 数字抽签购买后,不得因用户自身原因取消或退款。
- 5. 用户为未成年人时,如该用户使用了数字抽签,视为已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6. 本公司认定用户以不正当方法使用数字抽签时,可以取消该使用,此时,本公司不返还已收取的价款。
第19条(集章活动等)
- 1. 本公司可能在本服务中利用用户的位置信息及本公司规定的其他信息实施集章活动等。
- 2. 用户事先同意本公司为实施集章活动等而取得位置信息等。
- 3. 集章活动等的实施条件、达成条件及所授予积分的内容,依照本公司在本服务上另行显示的方法。
第20条(可分割性)
- 1. 即使本条款的部分规定依据法令被判定为无效,本条款的其他规定仍然有效。
- 2. 即使本条款的部分规定在与某一用户的关系上被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本条款在与其他用户的关系上仍然有效。
第21条(违规行为的处理方法)
- 1. 用户发现违反本条款的行为时,请联系本公司。
- 2. 用户不得就本公司对违反本条款行为的处理提出异议。
第22条(本条款的变更)
- 1. 存在下列各项中任一情形时,本公司可依据《民法》第548条之4的规定随时变更本条款。本条款变更后的本合同,适用变更后的本条款。
- (1) 本条款的变更符合用户的一般利益时。
- (2) 本条款的变更不违反订立合同的目的,且根据变更的必要性、变更后内容的适当性及其内容以及其他与变更相关的情况,属于合理时。
- 2. 本公司变更本条款时,将规定变更后本条款的生效时间,并于生效时间的2周前,通过通知用户、在本服务上显示或本公司规定的其他方法,使用户知悉变更后本条款的内容及生效时间。
第23条(准据法)
- 1. 本条款的准据法全部适用日本国的法令。
- 2. 本条款以日语为正式文本,本条款的翻译版本与日语版本之间存在不一致时,以日语版本为准。
第24条(协议管辖)
用户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诉讼,根据诉讼标的额,以札幌简易法院或札幌地方法院为第一审专属协议管辖法院。
第25条(其他)
- 1. 对于本条款未作规定的事项,本公司另行制定细则等时,用户应遵守该细则等。此时,该细则等与本条款构成一体。
- 2. 细则等自刊登于本公司规定之处时起生效。但是,制定细则等或变更细则等时,应遵守第22条的规定。
- 3. 细则等与本条款的内容存在矛盾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